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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网络竞价交易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市场监管半月沙龙2023-12-13 09:15市场监管半月沙龙2023-12-13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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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公司通过网络交易pingtai,竞价拍卖一块手表竞拍公告明确提示“手表外观为原装,原品牌;手表机芯为后配,非原品牌”该公司随后通过pingtai

那么,网络竞价交易是否受《拍卖法》调整?网络竞价交易与网络交易(电子商

一、网络竞价交易的发展和模式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竞价交易结合互联网工具,呈现出以下发展阶段:第一阶段:网络竞价成为电子商务的一种价格机制1999年,我国出现首家C2C电商pingtai“易趣网”,模仿eBay网,采用竞价销售机制,即卖家在pingtai销售自己的商品,设定起拍价和固定的竞拍截止时间,买家加价参与,在倒计时结束时,出价最高者胜出。

后来基于交易效率考虑,pingtai又开始采用一口价销售方式(以固定的价格出售)第二阶段:网络拍卖成为拍卖机构(具有拍卖人资格的企业)探索网络自营业务的尝试传统拍卖机构自建网站,采用互联网+拍卖的模式,拍卖机构在拍卖活动中提供专业的拍卖服务,和传统拍卖模式一样,举牌竞价,标的以文物艺术品等价格较为昂贵的藏品为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传统拍卖并无不同。

第三阶段:网络竞价成为司法拍卖的主要途径传统的线下司法拍卖,存在成本高、易腐败、参与主体受限等一系列问题,随着互联网交易的发展和技术的日益成熟,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利用新技术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将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阶段:网络竞价成为相关资产类交易的重要途径2016年以来,随着网络司法拍卖模式获得了法律上的肯定以及实践上的成功,行政机关和市场上有资产处置需求的其他主体开始关注网络竞价交易,解决传统资产处置中存在的处置效率低、触达范围小、拍卖佣金高、法律风险大等问题。

从模式而言,网络竞价交易一般是卖家(竞价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提供方)通过pingtai电子软件系统进行交易,设定起拍价和固定的竞拍截止时间,由买家竞价参与,在倒计时结束时,卖家与出价最高的买家达成交易,因而也被称为“网络拍卖”或者“网拍”。

除通过网络进行拍卖活动的拍卖机构外,网络竞价交易并不具有完整的《拍卖法》所指的拍卖形态二、网络竞价交易与“拍卖”的关系此处的所谓“拍卖”是指按照《拍卖法》实施的拍卖活动,它与网络竞价交易既有联系又有不同。

网络竞价交易纠纷是否适用《拍卖法》,需要厘清网络竞价交易与“拍卖”的关系,不能简单作出是或者不是的答案《拍卖法》于1996年7月5日公布实施,期间进行了二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订,删除了公安特种行业许可内容;2015年4月24日进行第二次修订,调整了“拍卖人”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将拍卖企业设立许可修改为从事拍卖活动的“拍卖人”许可,实质是将原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即将营业执照签发前的许可,修改为营业执照签发后的许可。

换言之,申请人需持公司营业执照向许可审批部门申请拍卖许可,而不再是持许可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再办营业执照《拍卖法》经两次修改,并未涉及网络拍卖事项,基本架构仍然是1996年的初始状态按照《拍卖法》第三章的规定,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四个主体,据此《拍卖法》所规定的拍卖活动是由拍卖人受委托人委托而组织,并由拍卖师主持,在竞买人参与下,最终与最高应价的买受人达成交易的合同行为。

竞价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提供者,就pingtai而言与其pingtai内经营者无异,也只是“入驻”pingtai的主体而已。

pingtai提供者也不是拍卖人,不存在受委托人委托的问题,仅仅是提供一个交易的pingtai服务连拍卖公告也是竞价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提供者(如法院)自己发布,而非pingtai

网络竞价交易的特征,一是范围较大,包括SEO竞价排名、金融产品集合竞价、招投标甚或邀请性招商谈判等其他活动;二是交易主体广泛,不限于经营者,也包括国家机关,如法院、行政机关等亦可参与网络竞价交易由此,也并不排除网络竞价交易存在与“拍卖”竞合的状态。

比如,网络竞价交易物品的鉴定、评估以及拍卖公告、标的物展示和标的物真伪、瑕疵或者品质的说明等,都被应用于网络竞价交易中因此,网络竞价交易中的纠纷处理,不能一概而论,符合《拍卖法》相关规定的标的物真伪、瑕疵或者品质说明要求的,应当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等规定,不能认定为假冒产品,也够不上消费欺诈。

此外,在网络竞价交易中,物品提供方为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由此发生纠纷的,pingtai方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交由相关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不得按照一般的pingtai消费者投诉办理国家机关并非经营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

三、网络竞价交易纠纷的处理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并不局限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主体凡进入市场进行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交易的主体,都是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非营利机构和自然人网络竞价交易活动是更大范围的网络交易行为,其中部分活动已超出了《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范围。

因而网络竞价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网络交易,并不单指《电子商务法》及其配套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指的电子商务(网络交易)活动网络竞价交易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关系的,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但即便网络竞价交易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关系的,仍然需要具体分析,这种交易发生的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一般而言,对于网络竞价交易纠纷应区分下列情形,对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卖家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属于非经营性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交易主体,包括进行清算处理的公司企业,前者应当由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后者应当适用《民法典》等规定处理。

两者均不适用经营者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规定,公司企业被责令关闭或者破产、自行决定关闭,进入清算程序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故公司企业的清算行为不是经营行为但公司企业清算处理的物品,属于其生产经营的商品,理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等规定,但若存在临期、瑕疵等情形,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排除部分适用情形。

如果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继续生产或者购入新商品出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以非法经营进行查处,那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了(二)具有拍卖人资格的企业,通过自建网站进行网络拍卖活动的,应当按照《拍卖法》规定处理,不适用经营者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

拍卖人企业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竞价pingtai,与其他网络竞价交易主体活动没有差异,引起纠纷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一项和后述第三项处理(三)

1、竞价物品是特定商品或者二手货,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如本文开头的案例1,竞价物品是组装商品(非法律禁止出售的商品),并已在拍卖公告中进行了说明,故不能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或者假冒商品换言之,法律并不一律禁止赝品等商品出售,只要明示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应该指出,消费者在参与网络竞价交易中,应承担比一般网络交易更多的注意义务,毕竟竞价物品不是一般商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规定,消费者需要努力掌握网络竞价商品的一些知识,必要时应当进行专业咨询或者实物查看。

案例2:标的为二手车,发拍方为二手车辆经销商,页面展示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明确写明车辆为重大事故修复车辆已对重大事故、泡水、火灾进行检测,具体车况以实际为准,支持拍前看样用户竞买成功后,发现气囊是歪的,认为被撞歪,页面里未告知,要求退货退款。

商家回复:二手商品,无法覆盖全面细节,需客户提前线下看样气囊不在承诺范围,不支持退货退款卖方已提供检测报告,透露了必要信息,且明确告知“具体车况以实际为准,支持拍前看样”,因而消费者提出退货无法支持,否则失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也不利于网络竞价交易的稳定,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2、竞价物品不适用网络远程交易保护规定网络竞价交易作为一种明确的合同行为,在竞价物品提供方已尽信息披露义务的,网络竞价交易物品应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

同时,竞价物品提供者已尽信息披露义务的,应不构成欺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赔偿规定(四)竞价物品属一般正常流通产品,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规定一般情形下也不能仅以明示真假无法辨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否则会形成类似“洗钱”的状态,不合格商品或者假冒商品通过网络竞价交易方式获得出售,势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网络竞价交易物品,严格意义上都属于商品范畴,因而需要遵守国家一般商品质量规定,尤其是批量竞价交易,应当出具相应合格的检测报告以及真品的鉴别报告。

竞价物品虽pingtai服务提供者,应当进一步完善网络竞价交易pingtai

竞价交易纠纷的出现。

小编认为,鉴于网络竞价交易不具有线下拍卖活动的形态,为保障网络竞价交易的健康发展,不宜将网络竞价交易pingtai作为“拍卖人”管理,毕竟pingtai不是“拍卖人”由pingtai承担“拍卖人”的拍卖物品的保管义务(第十九条)、连带责任(第五十八条)和先行赔偿义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等是不公允的,pingtai并不实际控制竞价物品,也没有能力保障竞价物品的真伪和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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